| 开慧镇机关常规文印及广告类服务采购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CS-2026052800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开慧镇机关常规文印及广告类服务采购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开慧镇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开慧镇政府 供应商(乙方): 长沙双明传媒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路****号101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要求 1、本采购项目为满足开慧镇机关文印需要,不定数量,按需提供服务。 2、因本项目涉及政府机密文件的印刷,中标人须对所提供的服务严格保密,不得将服务事项透露 给无关人员。关于文印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中标人须与采购 人签订保密协议。 3、为保证文印工作的即时性,中标人应在长沙县开慧镇人民政府附近为本项目提供常驻服务,安排专人负责进行业务对接,负责联系采购人文印相关事宜,要求基本文印业务能力娴熟,具备良好沟通能力,熟练使用平面处理软件(例如 PS、A I 等),熟练掌握各学科专业及各种文件资料的排版打印要求,并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并开展相关工作,且能做到随叫随到。如遇到紧急工作任务,能配合加班等相关工作。 4、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时间一般为正常工作时间,但是不排除特殊紧急情况(非工作时间),响应时间为15分钟,如果两次未在15分钟内响应,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5、质量要求:内容无误,材质无误,纸张平滑,墨色均匀,页码正确,尺寸划一,装订整齐,包装结实,标签准确。印刷图片清晰、色彩鲜艳、文字正确、无污损,打包紧凑。其所用纸张、油墨等 原材料符合国家及行业制订公布的标准。(若发现质量不过关者,扣款2000元/次)。 6、本采购项目实际需求量不确定,采购人不确定数量,按实际需求选择服务,按实结算,采购人不保证成交供应商的最低业务量。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等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单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需自行承担本次投标的相关风险。 2.人员配置要求本项目人员中,需具有平面设计师、广告策划师等相关技能证书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1、数码打印机2、数码复印机3、胶装机4、切纸机5、户外写真机 4.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其他 2.付款方式: 本项目按实结算,先票后款,甲方按季度根据结算金额进行服务费用支付。 收款账户: 长****城支行(长沙双明传媒有限公司:810000188308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4-17 —— 2027-04-16
五、服务地点长沙县开慧镇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组织履约验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知识产权归长沙县开慧镇人民政府所有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双方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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