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招标项目名称 | ****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低压配电设备及照明灯具采购项目(2677标) |
| 标段(包)名称 | ****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低压配电设备及照明灯具采购项目(2677标) |
|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 | A11-124419003519028823-20260805-012556-7 |
| 公告性质 | 更正公告 |
公告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低压配电设备及照明灯具采购项目(2677标)补充通知(三)
各投标人:
****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低压配电设备及照明灯具采购项目(2677标)(招标编号:SSWSSC12601276)于2026年8月6***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于2026年8月12日发布本项目补充通知(一),于2026年8月25日发布本项目补充通知(二),现对以上所发出的相关资料作出如下澄清、修改及答疑回复:
一、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七章用户需求书(另册)二、技术要求:
原文:1.9 实物检测报告
本次招标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拟投实物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第三方的国****中心(上海)或国****中心(北京)出具。
现修改为:1.9 实物检测报告
本次招标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拟投实物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第三方的国****中心(上海)或国****中心(北京)或其他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2、将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会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均修改为: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26年 9月20日9时30分。
(2)投标会时间修改为:2026年9月20日9时30分。
(3)开标时间和地点修改为:2026年9月20日9时30分;****中心开标室(14)。
二、招标文件答疑部分:
(一)问题编号:WTBH838818
就招标文件第157页11.9条实物检测报告的内容提出以下问题:
问题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是否可以做中标后专项承诺书,承诺“若我公司中标,在设计联络阶段中标人按照招标要求提供由北京或上海两家机构出局的9类灯具全套检测报告?若可以,是否可提供标准承诺模板?
答复: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关于检测报告的修改具体详见本补充通知“一、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部分”。
问题2:就以上问题,根据招标文件评标管理办法,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未提供相关检测报告,非废标项。那么,请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主动做了专项承诺,评标和定标环节是否认可该项承诺?
答复:检测报告不属于否决或废标条款,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问题3:招标文件中限定专属检测机构,条款限定仅认可北京和上海两家特定机构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修订为全国范围内其他具备合法CMA资质、检测能力达标、设备及技术均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均认可?
答复:详见本补充通知“一、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部分”。
注:各投标人应按随本补充通知发布的资料编制投标文件。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一)、(二)等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内容为准。
招标人:东莞轨道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6年9月 4日
相关附件
| 附件名称 1 | ****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低压配电设备及照明灯具采购项目(2677标)补充通知(三).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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