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一次性汇总)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对投标人提问作以下回复: 1、图纸工程量表中污水管为钢筋混凝土管,清单中污水管为HDPE缠绕结构壁管,两者不一致,是否可以按混凝土管进行实施? 回复:概算版本(A版图纸)为HDPE缠绕结构壁管,B版图纸为钢筋混凝土管,B版图纸出来后,概算已经送财评;具体实施方案以设计及建设单位意见为准; 2、东湖路、联城路、荆南大道、玉沙大道、云梦路初设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中未体现拉森钢板桩措施量,拉森钢板桩用量是否可进一步优化用量? 回复:拉森钢板桩措施量概算清单以图纸计算,实际以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为准; 3、荆南大道、玉沙大道、联合路、云梦路初设图纸中未体现道路恢复内容,是否为规划道路可以暂不恢复? 回复:本期图纸暂未设计道路子项; 4、荆南大道、玉沙大道、渠道工程概算中有混凝土箱涵、挡墙,初设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中未体现,是否已被优化取消。 回复:平面图中有箱涵; 5、本次EPC招标的工程范围究竟以初设文件1.4节调整方案为准,还是以可研批复的建设规模为准? 回复:以初设文件1.4节调整方案为准; 6、初设第9.1.2条明确指出“由于暂未取得地勘报告,目前的管基处理及沟槽开挖方案均为暂定,下阶段需结合本工程地勘报告进一步确定相关方案”。请明确地勘报告是否已完成,能否在投标截止前提供,方案是否会有修改,我方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目前的方案编制技术方案和报价。 回复:可以。以目前的资料编制技术方案,与实际不符时,与设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商榷; 7、初设5.4.20条列出了多种路面恢复结构类型,但未明确对应具体各路段的现状道路类型,是否可以明确。 回复:概算编制时,设计仅给两种方案,与实际不符时,与设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商榷; 8、本项目为EPC项目,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本次报价是否需按招标提供的概算清进行明细报价?如需进行明细报价,是否能提供xml文件? 回复:按概算清单明细报价,本次招标非电子清标,系统不支持上传xml文件; 9、请明确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word)”具体需上传哪些内容及表格样式?投标报价表(excel)具体需上传哪些内容及表格样式? 回复:按24清单报表执行; 10、招标文件未明确本项目的计价依据,是否能明确清单及定额的采用的版本? 回复:24版本清单,24版本定额; 1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结算公式:竣工结算价=签约合同价 ±合同约定调整价款(变更、索赔、政策、暂列金额)-甲方取消实施项目对应价款-各类扣减项;但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件中专用合同条件列示的结算公式为:竣工结算总价 = 签约合同价 ± 本合同约定的有效调整价款(发包人变更、签证、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生效索赔、可调材料价差、渣土外运收纳价差等)- 发包人书面取消、删减、未实施的原合同范围内对应工程价款 - 合同及审计约定的各类扣减款项,请明确以哪个为准? 回复: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结算公式:竣工结算价=签约合同价 ±合同约定调整价款(变更、索赔、政策、暂列金额)-甲方取消实施项目对应价款-各类扣减项为准。 12、本项目概算清单显示淤泥方量15万余方,是否淤泥也按照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件中说明“渣土收纳费:运距及渣土收纳费按业主指定收纳场运距及收费据实结算。”考虑? 回复:土方消纳费及运距投标人自行综合考虑,不另调整运距及计算土方消纳费; 1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包括“合同明确约定可调价的材料价差”,招标文件中未列示可调价的材料,请明确包含哪些材料? 回复:本项目为EPC项目,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竣工结算价=签约合同价 ±合同约定调整价款(变更、索赔、政策、暂列金额)-甲方取消实施项目对应价款-各类扣减项为准; 14、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款“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与10.4.6款“政府采购政策中: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评标时在其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1%作为其投标报价最终得分”中对企业分包要求不一致。请明确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回复: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11已明确本项目不允许分包,10.4.6款政府采购政策是对符合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且满足一定条件的投标人,在评标时享受增加价格分的优惠政策; 15、联合体投标有2家单位作为施工方的情况下,是否任意一家施工方提供的施工业绩均可作为施工业绩使用? 回复:是,招标文件已明确“②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施工方具备1项3000万元及以上市政施工业绩,联合体设计方具备1项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市政设计业绩。业绩均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关键页等证明材料”。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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