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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二医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河西分院)128导联脑电-脑机接口及手术功能导航系统合同公告

20小时前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市第二医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聂鑫 0731-****9029 聂鑫 0731-****9019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华润湖南瑞格医药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128导联脑电-脑机接口及手术功能导航系统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722003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二医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河西分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华润湖南瑞格医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128导联脑电-脑机接口及手术功能导航系统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128导联脑电-脑机接口及手术功能导航系统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台 1 1477000
合计金额小写: 1477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肆拾柒万柒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2

脑电采集及解码系统、脑机接口主动康复系统

套

NSH0128

博睿康

常州

1

850000.00

850000.00

/

3

下肢主动康复系统

套

UGO225

程天

杭州

1

477000.00

477000.00

/

3

上肢康复系统

套

ZRH300-550

希润

宁波

1

150000.00

150000.00

/

合计报价

1477000.00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确保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甲方指定现场,并承担设备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费用。

(3)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在7天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同时给甲方提供相应备用机以保证甲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4)设备到货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安装调试完成。

3.质量要求

3.1乙方应保证所供设备为原厂生产、全新且未使用过,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设备所有核心部件均为原厂原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装或替换。若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未完成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换货。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部分的质量保证期。

3.2质量保证:乙方确保甲方购买的设备出厂日期,国内生产设备不超过180天、进口设备不超过365天,均以到货开箱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乙方提供的该设备整机质量保证期为_3___年(包括主机、附件,如探头等),软件系统质保期为__3_年,并同步提供免费更新升级及原厂承诺函。保修期自甲乙双方运行验收合格并入库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更换原厂、全新零配件并承担工时费。质保期内设备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累计超过7日的,质保期按故障停运天数相应顺延;质保期内因同一质量问题经乙方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同型号全新设备或退货,乙方应承担更换、退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甲方损失;更换后的设备质保期重新计算。质保期内设备发生故障的,乙方均应在24小时内提供同型号或性能不低于原设备的备用机;乙方无法提供备用机的,应按每日合同总金额0.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损失赔偿。设备购置单价超过10万元的,乙方每年提供的维护保养次数不得少于两次。保修期满后,乙方每年应定期对设备进行例行巡回维护,且对设备承担终身维修责任,并可适当收取工程材料费。

4.售后服务

4.1报修响应时间2小时,24小时内到场(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维修期间乙方应免费提供该设备的备用器件。乙方未按第6.3条约定的报修响应时间或到场时间履行义务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4.2该设备如有电脑等配置,乙方保证使用品牌电脑,其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均要求预装正版,所需费用涵盖在本合同金额内,并负责任何相应的解释工作,若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造成的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该设备电脑故障需要重装设备专用系统软件,乙方应不受时限免费为甲方进行安装。

4.3如该设备配有图文工作站,乙方要***网络系统的无障碍连接;乙方负责设备与医院现有PACS、LIS、HIS、***网络等系统的对接调试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4.4负责承担设备安装后的首次计量检测相关费用。

4.5乙方须在货到验收时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商签盖原印的质保期为承诺年限的承诺书、售后维修服务承诺书及联系方式。

4.6乙方保证在合同签订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要求和规定,否则甲方可不予采购乙方耗材并有权终止合同。

4.7乙方提供设备维修手册、维护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维修密码或其他方式远程干预设备正常运行,不得设置任何使用限制、故障锁机程序,不得通过设备或配套软件收集、上传甲方诊疗数据、设备运行数据、患者信息等任何数据。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付货款,支付相当于设备原值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8设备如需外修,要求乙方提供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记录单,内容包含维修前、维修后分析评估意见、更换配件明细、序列号等详细信息。

4.9乙方基于本次合作接触、获取的甲方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患者信息、诊疗数据、交易数据、运营数据等,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可在履行本合同必要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复制、泄露、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删除所有相关数据。

5.其他要求

5.伴随服务

5.1乙方应提供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商检单等,这些文件应随同设备一起发运至甲方。

5.2乙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5.2.1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

5.2.2提供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5.2.3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甲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86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合格并能正常运行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69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经开箱运行验收合格满1个月并办理入库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市岳麓支行(华润湖南瑞格医药有限公司:597660723295)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
交货地点:长沙市第二医院指定科室,具体科室由甲方通知确定。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按照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见附件)且不低于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甲方《医疗设备履历本》上签字确认;乙方交付的设备符合验收标准且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字确认的,视为验收合格。

4.付款方式:乙方应在各付款节点届满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应金额的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正规发票,并根据付款节点提交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在到期应付余款时,乙方还应同时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请款函”。甲方在收到发票、请款函、验收合格证明等全部资料且符合付款条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款项。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合格发票、请款函或其他付款资料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九.索赔条款

9.1 如经国家相关医疗器械或设备监管部门检验确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要求乙方进行补救:

9.1.1同意甲方退货,并将全额货款偿还甲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装卸费、安装拆卸费、检测费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

9.1.2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9.1.3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一切损失。

9.2如甲方发现设备为非原厂生产或核心部件被更换,甲方可无条件要求退货,乙方除承担相关费用外还需向甲方支付该设备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3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天0.5%的逾期交付部分设备或服务对应价款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不设最高限额。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0个工作日或逾期提供服务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9.4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的起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5对因产品质量或产品设计缺陷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不受时限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出的医疗赔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及声誉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争端的解决

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守约方依法向违约方追究相关责任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4.合同生效

4.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5.1配置清单 本合同项下设备的配置清单

5.2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文、配置清单、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有利于甲方的条款为准。

6.廉政协议:按照廉洁经营承诺书执行。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龙宇飞 法定代表人: 潘理慧
委托代理人: 聂鑫 委托代理人: 吴景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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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bgypzb.com/view/393/zKhRM6EBMqitpwL5DD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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