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心区“一网统管”能力体系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02608200017-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天心区“一网统管”能力体系建设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城****中心 采购人地址: ****路****号****大院 供应商(乙方): ****城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路****号创谷产业园1栋1244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供应商承担设备送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所有运输和搬运装卸,由于供应商搬运、装卸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2)供应商负责产品在项目实施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提供的所有设备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供应商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5)供应商送达设备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6)供应商应保证设备包装完整,到达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7)供应商对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过程中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发生的任何责任事故与采购人无关。 (二)质量保证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软件产品应该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如果因为知识产权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 (2)本项目定制开发软件维护期为一年,成品软件质保期为一年,硬件设备质保期为三年,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维护期和质保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维护期和质保期内所有维护要求免费上门服务。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供应商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三)项目实施要求 (1)安装调试 1)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供应商负责承担安装调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4)安装调试完毕,供应商自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采购人进行验收。 5)项目完成后,供应商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定制开发软件源代码等,移交采购单位。 (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及时答复使用人员的技术咨询。 2)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电话。 (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10分钟内响应。 2)发生一般故障响应时间:应在接到采购人故障报修后30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24个小时内处理完毕;24小时内仍无法排除,应在24小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设备供采购人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 3)发生严重故障响应时间:应在接到采购人故障报修后10分钟内响应,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在8小时内解决;8小时内仍无法排除,应在8小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设备供采购人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 4)备件服务:遇到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保证采购人正常使用。 (四)运行维护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即进入运维服务期阶段。为保障项目系统正常运行,运维服务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供应商免费提供一年的运维服务(试运行期间的运维保障时间(含子项目)不计入运维期限)。 (2)供应商需提供以下服务来保障系统正常运作: 1)运维工程师提供 7×24 的技术咨询服务热线和故障服务受理热线,对用户所反映的问题在30分钟内积极响应,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若在2小时之内未解决问题,供应商需派实施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故障处理。此外,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需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派遣运维技术人员驻场提供技术支持及运维服务,工作场所以用户指定场所为准。 3)设备维修超过24小时,供应商需为用户提供相同型号或性能相近的备用设备使用;同一部件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故障时,将更换新的部件。 4)提供周期为1个月的设备系统安全和运行状态巡检,每次巡检的记录都留存备份以便上报使用。 5)提供数据采集、备份、加工处理、分析等技术支持服务。 6)积极配合用户的相关工作业务及其他运维响应。 (3)运维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现场维护、预防性运维、用户使用培训、产品(软件)的安装服务、产品(软件)的调试调优和补丁修复、软件版本的升级、软件功能的优化完善、数据库优化、紧急恢复服务、巡检服务、远程维护、技术支持、数据采集、数据分析与报送、系统和数据迁移、建设内容子项扩充等内容。运维期内,采购人随着业务需求范围的变化在原有总体功能范围进行系统内容范围的拓展与升级时,供应商应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运维服务期间,供应商应为本项目所涉及的软件、硬件产品中软件部分提供免费升级服务。 (4)应急预案 应急响应包括事件定位、影响分析、控制风险、限制损害造成的后果,并经过演练后加以执行,以确保在所要求的时间期限内恢复业务处理,减少事件的影响,降低系统的风险。 应急响应将遵循“安全事故确认、响应处理、综合分析”的处理流程,在及时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 应急响应与恢复,包括建立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队伍、制定应急响应规划、进行应急响应演练等,快速修复或恢复被损毁的部分和整个系统,或快速启动备份系统。 (五)培训服务 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用户的实际情况,按角色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使业务人员能够熟练地使用系统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系统开发及维护人员能够自己维护和扩展系统的功能。培训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培训讲师、培训周期、评估办法等。供应商负责师资、教材、课件等,并配合采购人组织实施相关人员培训。 (六)保密要求 (1)供应商应承诺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满足采购方的保密要求,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在项目实施和运维过程中数据的安全。如本项目在实施中有特殊需求,供应商必须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 (2)供应商需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所有参与项目建设和运维的人员均需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开发、实施和运维过程中的保密条款。在项目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所生产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数据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供应商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本项目所产生的相关数据,供应商未经本项目采购人的许可,不可在此数据基础上做任何处置。 (3)供应商在项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使用涉密数据的,需制定涉密管理办法,规定涉密数据、涉密设备、涉密介质、涉密人员的管理。 (4)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或有关方的信息、资料、数据均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除非该信息、资料、数据已经合法公开。 (七)信创要求 本项目须选用符合信创要求的软硬件设备,涉及的软件系统建设须兼容信创架构及技术路线,能适配国产主流基础软硬件并支持信创终端和非国产终端使用。 (八)接口与对接服务要求 本项目共规划接入 9 个主要来源系统,其中 8 个为区级自建系统,1 个为市级系统(****城***平台),接口开发和对接服务费用包含在总预算中。所有系统均通过 API 接口方式实现数据交互,确保标准化、可扩展性和实时性。 (九)事件图片AI分析服务要求 本项目质保期和运维期内,由中标供应商提供优化人员异常聚集算法及图片识别AI服务,用于识别群众、采集员、处置人员自行拍摄的事件相关图片,***网大模型对图片中是否包含事件、事件所属类别、事件简单描述进行AI分析自动生成,提升事件图片的分析能力。 2.人员配置要求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服务的高效性与及时性,供应商需为本项目配备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和运行维护技术人员,需保证拟配备技术人员具有信息化项目建设或运维的从业资质或证书或经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见“1.服务要求” 4.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5321.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签订合同,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等额合法票据且财政下达经费指标至甲方账户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7660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经初步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等额合法票据且财政下达经费指标至甲方账户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70643.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等额合法票据且财政下达经费指标至甲方账户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70643.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1年运行维护期满,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等额合法票据且财政下达经费指标至甲方账户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不计利息且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城科技有限公司:810000344344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08 —— 2027-08-08
五、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本合同“一、标的信息”要求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要求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要求约定的商务要求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①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③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④如验收不合格,供应商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供应商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⑤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供应商原因,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⑥供应商提交的成果包括:可运行的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详细设计;部署文档;运维手册;操作手册;产品资料;成果交付清单;交付运维所需的其它文档。 ⑦项目竣工验收前通过软件测评、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中标供应商须配合采购人通过以上测评或评估,如未通过,中标供应商必须进行整改直至通过,整改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验收争议处理: ①验收意见争议: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有异议的,应当在个人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②验收结果争议: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拒不认可或拒不盖章的,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③合同履约争议:验收小组在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履约,应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应及时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向供应商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供应商整改结束后,及时通知采购人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应依法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供应商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项目完成后,本项目所产生的软件系统源代码、相关文档等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采购人享有永久的、免费的所有权。中标供应商拥有使用权,如需他用须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使用。供应商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全部源代码及技术文档。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由乙方核实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业务场景说明,为乙方现场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协调支持。 5.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服务方案、工作成果、服务报告等资料,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6.如需增加或提供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服务内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对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涉密数据、业务资料、内部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5.按甲方要求定期提交服务台账、工作报告等服务资料。 6.配合甲方开展履约验收。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项目若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则根据评标委员会判定的风险级别执行风险防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付款条件、履约验收要求、违约责任等条款按对应风险级别执行,详情如下: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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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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