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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 澄清****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安置地块及安置区配套道路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澄清答疑文件(第01号)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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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 正常****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安置地块及安置区配套道路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招标公告2026-09-03
公告信息
| 招标项目名称 | ****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安置地块及安置区配套道路项目建设管理服务 | ||
|---|---|---|---|
| 标段(包)名称 | ****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安置地块及安置区配套道路项目建设管理服务 | ||
| 性质 | 澄清 | ||
招标公告
****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安置地块及安置区配套道路项目建设管理服务
澄清答疑文件(第01号)
一、潜在投标人疑问的解答
****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安置地块及安置区配套道路项目建设管理服务(项目编号:JG2026-13490),于2026年9月3****中心网、***网、***平台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现收集到各潜在投标人疑问并进行解答:
1、疑问 1:报价同时设置数值报价 + 下浮率报价,二者不一致时直接以下浮率为准,报价规则存在根本性缺陷,极易造成非主观失误被否决投标,存在极高投诉作废风险【必须修改】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
报价方式:投标人根据自身条件和实力进行下浮报价,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投标报价同时采用下浮率报价和数值报价方式,最终按合同约定条款结算。报价下浮率以百分比计,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数值投标报价以万元计,出现小数的,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投标人只能报一个投标数值报价和下浮率报价,如下浮率报价和数值报价不一致时,以下浮率报价为准。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现行法规明确,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提交多个不同报价应当否决投标。本项目强制要求同时填报两套报价,受四舍五入、录入、计算误差客观影响,极易出现两套报价结果不一致,很多时候并非投标人主观提交多套备选报价。 招标文件简单粗暴约定不一致直接以下浮率为准,没有区分主观恶意多报价和客观计算录入误差,无任何上位法规作为支撑。该条款实务中极易造成合法投标人因非主观失误被无辜否决投标,直接侵害投标人合法权利。一旦被提起异议投诉,该报价规则存在被直接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可直接造成本项目招标作废,国有资金浪费、工期延误责任由招标人承担,不能拿示范文本作为挡箭牌。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1、请招标人提交正式书面专项论证,说明本项目同时设置数值报价 + 下浮率双套报价模式的法定、实操必要性。 2、优先方案:直接删除其中一种报价填报要求,仅保留单一报价模式,从根源消除两套报价冲突风险。 3、若执意保留双报价填报,必须明确:严格区分投标人主观提交多套备选报价和录入、四舍五入计算误差;明确合理误差阈值,属于客观误差的交由评标委员会澄清修正,不得直接否决投标;只有主观填报两套差异巨大备选报价,才可否决投标。本条款不澄清修改,存在被投诉作废风险。
答:按原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存在算术错误等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
2、疑问 2:成本警示价设置 773.47 万元,文字表述极易压缩评标委员会法定核查低于成本的职权,评审口径缺失【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成本警示价为 773.47 万元。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企业成本测算报告(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等成本构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示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成本警示价仅仅是风险参考数值,不是法定审查门槛。法律赋予评标委员会法定职权:无论报价高于还是低于警示价,只要有合理怀疑报价可能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均有权要求投标人说明、提供证明材料。 现有文本极易产生误导理解,会被解读为 “只有低于警示价才需要核查是否低于成本,高于警示价评标委员会无权开展核查”,变相剥夺法规赋予评标委员会的法定审查权力,评审口径存在重大歧义。如不予修正,评标专家执行尺度不一,审计、投诉风险突出。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1、白纸黑字明确:773.47 万元仅作为成本风险警示参考,不属于强制性评审门槛;即便投标报价高于本成本警示价,评标委员会有合理怀疑报价可能低于投标人个别企业成本,同样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补充成本佐证材料,不能合理说明依然可以否决投标。 2、明确:成本测算报告不强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报价低于警示价情形下,允许评标澄清阶段提交。
答: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示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便投标报价高于本成本警示价但属于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情况,评标委员会也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补充成本佐证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企业成本测算报告(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等成本构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但有补充明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警示价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疑问 3:电子投标备用光盘 / U 盘兜底评审规则存在重大安全漏洞,未设置哈希校验、见证比对机制,存在篡改投标文件的重大风险【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9 条)
补救方案 (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读取光盘或 U 盘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或 U 盘内容为准。 (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 若遇不可抗力发生(如: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开启现场递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光盘或 U 盘,并按光盘或 U 盘内容进行评审。 (3)除发生上述情况外,***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备用 U 盘、光盘属于投标人可控的可编辑存储介质。现有规则直接约定解密失败、系统故障就完全以光盘、U 盘作为评审唯一依据,完全没有设置哈希值比对、***平台监督人员现场见证、密封完整性核验硬性前置条件。 该规则留下致命漏洞:递交备份介质后存在私下篡改介质内投标文件的可能性,一旦直接拿介质进行评审,无法确认介质文件和投标截止时间线上上传文件完全一致,严重违背电子招投标防篡改的核心原则,巡视审计一旦核查,该兜底机制会被认定重大程序缺陷,会直接导致评标结果无效。同时条款没有明确投标人可以不提交备用介质,不提交不能作为投标缺陷。
法规依据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1、明确:投标人有权选择不递交备用光盘、U 盘;未递交备用存储介质,不得扣分、不得否决投标。 2、增加硬性前置约束:启用备用介质开展开标、评审,***平台监督人员现场见证,优先比对备用介质和投标截止时间线上上传文件哈希校验码,哈希校验完全一致,才可以使用备用介质;哈希不一致,该投标按解密失败处理,严禁直接使用备用介质内容评审。 3、删除 “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或 U 盘内容为准” 绝对化表述,备用介质仅作为线上文件兜底备份,不能脱离线上原始上传文件独立作为评审依据。本规则不修改,存在评标结果被认定无效风险。
答:按原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4、疑问 4:投标人须知 10.2 特别提示,招标人单方设置惩戒条款,可拒绝投标人参与后续项目投标,缺失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全套法定程序,部分惩戒情形定义模糊,程序违法【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特别提示)
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时期内参与我单位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出让投标资格的; (4)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5)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6)存在少放、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情形的; (7)存在行贿情形的; (8)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的。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限制市场主体参与招标人后续项目投标属于对市场主体重大不利惩戒措施。本条款把全部惩戒权力交由招标人单方,没有设置调查取证、书面告知违法事实、出示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异议救济完整法定前置流程。 第(6)项 “少放、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情形” 概念完全模糊,投标人有权主动放弃提交加分业绩,属于放弃自身得分权利,根本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却被纳入惩戒范围,属于过度扩大惩戒打击范围。 全部情形没有区分 “行政监管部门生效文书认定的违法事实” 和 “招标人主观怀疑”,仅凭招标人单方面主观判断就可以实施限制投标,严重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该条款程序上存在硬伤,不修改后续极易引发行政复议、投诉。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1、完整列明惩戒全套法定流程:事实调查取证、书面告知事实证据、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异议申诉救济渠道。 2、直接删除第(6)项惩戒情形,放弃提交加分业绩不属于违规,不得予以惩戒。 3、明确:转包、串标、虚假材料、行贿等情形,必须以行政监督部门生效处理文书作为事实认定依据,招标人不得仅凭主观怀疑就作出限制投标的惩戒。 4、明确作出惩戒必须送达完整书面文书,载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未履行全部前置程序,不得实施拒绝后续投标惩戒。
答:按原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5、疑问 5:中标候选人商务部分人员、业绩、奖项全部公开,未设置脱敏,不区分法定公开内容与商业秘密,存在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风险【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
在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中心)网站公开。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条款笼统要求人员、业绩、奖项资料全部对外公开,没有划定公开边界,没有区分法定必须公示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投标商务文件内可能附带企业经营、成本测算等涉密附件,不加区分全部公开,极易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要求。
法规依据 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反不正当竞争法》。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1、出具明确可执行的公开资料清单,划分法定必须公开评审资料和需要脱敏屏蔽的商业秘密。 2、明确:仅对外公开资格审查、资信评分直接对应的人员核心信息、业绩关键要素、奖项核心要素;报价测算、企业内部涉密材料属于商业秘密,必须脱敏,不得原样对外公示。
答:公示前会完成脱敏工作。
6、疑问 6:履约保证金约定中标价款 10%,缺失结算调减、保函续保权责区分,后期极易爆发合同纠纷【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6.1)
履约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为中标价款的 10%,具体见合同相关条款。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法规仅限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 10%,但本招标文件仅简单写保函按中标价款 10%,没有约定项目变更导致结算价款大幅下调时保函同步调减机制;同时服务周期长,没有区分保函到期续保中,中标人主观不续保和银行、保险机构政策变动等客观不可控因素的责任边界。 全部风险边界留白,项目实施阶段极易爆发合同争议,加重中标人不合理资金占用风险。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1、书面明确:项目最终结算价款低于签约中标价款,中标人有权申请履约保函同比例调减,列明调减申请流程、受理时限。 2、完整区分:中标人主观拒不续保,和金融机构政策调整等客观非可控情形,分别约定处理后果,客观因素不得归责于中标人。
答:本项目履约担保要求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相关约定为准。
7、疑问 7:资格后审不足 3 名直接判定招标失败,条文表述歧义,混淆 “递交投标文件”、“经评审有效投标” 概念【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或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足 3 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招投标法律明确,投标截止递交文件≥3 家,只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之后有效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才触发重新招标。本条款文字极易被解读为:只要初步评审之后剩下不足 3 家,包含投标人自行撤回、放弃投标,就直接判定招标失败。 条文概念混淆,错误放大招标失败触发条件,会造成无必要重新招标,浪费国有资金,****城中村改造项目工期。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重新明确定义招标失败触发条件: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不少于 3 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有效合格投标人少于 3 家,才判定招标失败;投标人自行撤回、放弃投标,不能简单直接触发招标失败,严格按照法规完整研判。
答:按原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8、疑问 8:开标机器特征码一致直接一刀切否决投标,未设置澄清核查、例外情形,极易误判合法投标人【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B)第(6)点)
开标时,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不参与下一程序,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直接将机器特征码一致作为一刀切否决投标条件,完全没有定义什么是异常特征码一致,没有列明客观例外情形。实****中心公共公用电脑、第三方公共打印编制机构电脑,也会出现特征码一致,但完全不存在围串标。 本规则不区分客观情形,没有给评标委员会澄清询问的程序,一旦出现公用电脑造成特征码一致,直接错误否决合法投标人,严重侵害市场主体权益,投诉风险极高。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1、书面明确定义应当否决投标的异常机器特征码一致情形,列明公用公共电脑编制文件等客观例外情况。 2、硬性增加前置流程:出现机器特征码一致,评标委员会必须开展澄清询问,允许投标人说明客观背景,排除客观合理例外情形之后,才可以作出否决投标,严禁直接一刀切否决。
答:按原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9、疑问 9:招标文件缺失硬性约束:投标截止上传材料为唯一评审依据,评标、定标澄清阶段严禁补交新材料,评审存在巨大漏洞【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招标文件无专门约定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本项目全部业绩、人员、奖项都依靠投标截止上传的文件。法规明确澄清只能够对已有文件进行解释,绝对不允许借澄清机会补交新业绩、新证书、新截图、新证明。招标文件完全没有该强制约束。一旦评标阶段放开补交新材料,对按时递交文件的投标人极度不公,审计追责风险巨大。该条属于招标文件必备约束,缺失必须补入答疑纪要。
法规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请求澄清【必须修改补充进答疑纪要】 请招标人答疑纪要中明确: 1、全部业绩、人员证书、社保证明、奖项等评审材料,以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已经上传投标文件内资料为准;扫描件模糊、关键信息缺失,对应评审子项不予得分或不予认定。 2、评标澄清环节,仅可对已有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含义澄清、说明;不允许投标人补充提交任何新的业绩、证书、社保证明、网页截图、证明文件等新证据。
答: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所涉及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0、疑问 10:资信评分ISO 三体系认证 6 分加分,自愿商业付费认证设置评标加分,无上位法依据,花钱即可办证,属于典型不合理加分【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企业信誉 6 分)
企业信誉,6 分: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 IS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每具有其中一项得 2 分,最高得 6 分,无不得分。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ISO 三体系全部属于自愿付费第三方商业认证,并非代建服务法定强制资质,市面上中介机构繁多,付费即可办理获取证书,****城中村改造代建管理真实履约能力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把商业付费证书作为高分项,造成实力强但没有花钱办理证书的企业天然丢分,属于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评审因素,触碰公平竞争审查红线,是工程招投标高频投诉点。不修改,该评分项存在被投诉认定无效风险。
法规依据 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七条。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1、请招标人出具正式书面专项论证,说明该类自愿商业认证作为 6 分评标加分的法律依据、以及和本项目代建管理履约能力的直接关联性。 2、强烈要求直接删除本 6 分体系认证加分;若执意保留,仅可以调整为资格审查条件,严禁作为资信加分。
答:本项目总投资超50亿元,对应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为730天,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之日止。考虑到本项目涉及的资金较大,服务期超长,且为保障民生的安置房项目,需要择优选取优质服务商。该条款为择优选取承包人而非资格要求,具体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1、疑问 11:资信评分商业 AAA 信用评价证书 3 分加分,***平台几十元即可代办,无官方统一管控,不具备公信力【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企业信誉 3 分)
企业信誉,3 分:投标人具有有效的企业信用评价 AAA 级或以上证书的,得 3 分,AA 级得 2 分,A 级得 1 分,最高得 3 分,无不得分。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市面上大量商业社团、中介机构均可出具 AAA 信用评价证书,***平台几十元就可以代办购买,发证机构五花八门,没有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很多失信企业同样可以买到 AAA 证书。该商业证书和税务机关官方 A 级纳税信用完全不是一回事,完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信用水平。 拿市场化可买卖的证书作为评标加分,本质上变成花钱买分,严重破坏招投标公平,属于极易被投诉废掉的评分条款。
法规依据 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第七条、第八条。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1、请招标人明确:本条款 AAA 证书限定哪一类发证主体;商业第三方花钱代办的 AAA 证书是否允许计分。 2、必须删除该 3 分商业 AAA 信用证书加分。评价企***平台记录,不得采信市场化售卖的信用证书。
答:本项目总投资超50亿元,对应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为730天,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之日止。考虑到本项目涉及的资金较大,服务期超长,且为保障民生的安置房项目,需要择优选取优质服务商。该条款为择优选取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2、疑问 12:资信评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 分加分,****城中村改造代建管理服务无必然关联,评审因素与项目履约无关【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企业信誉 5 分)
企业信誉,5 分: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5 分,最高得 5 分,无不得分。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针对研发科创类主体。****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代建)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和代建项目管理能力没有法定、实质上的必然联系。大量深耕代建管理、城中村项目经验丰富的企业不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直接凭空被扣掉 5 分,属于设置与项目履行无关的评审条件,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无上位法规支撑,该评分项合规性严重存疑。
法规依据 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1、提交书面专项论证,说明****城中村改造代建管理服务履约能力的实质性对应关系、政策依据。 2、强烈建议直接删除该 5 分加分项;如坚持保留,仅可移入资格条件,禁止作为资信评分加分。
答:本项目总投资超50亿元,对应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为730天,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之日止。考虑到本项目涉及的资金较大,服务期超长,且为保障民生的安置房项目,需要择优选取优质服务商。该条款为择优选取承包人而非资格要求,具体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3、疑问 13:资信评分获奖情况 10 分,未限制颁奖主体,商业付费评奖可以直接拿分,花钱买奖即可得分,漏洞巨大【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获奖情况 10 分)
获奖情况(10 分):投标人自 20210101 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投标人获得过省级或以上奖项的得 10 分,获得过市级奖项的得 5 分,最高得 10 分,无不得分。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本条款完全没有限定颁奖单位性质。只要名字叫市级、省级的奖项,不管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商业社团、中介机构付费评奖,全部可以拿来拿分。大量社会组织开展有偿评比,花钱即可买到 “省级、市级” 名头奖项,完全背离奖项加分用于甄别履约实力的初衷。 没有排除商业评奖,没有限定必须工程代建 / 建设管理相关奖项,评审标准全部留白,评委自由裁量权无限放大,审计、投诉风险极高。
法规依据 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1、书面硬性界定:本项计分仅限住建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设立、纳入评比达标表彰目录的工程建设管理类奖项;商业机构、社团付费参评奖项一律不得计分。 2、明确:奖项必须和建设管理、代建业务直接相关,无关奖项不予得分;除证书奖牌之外,必须配套官方公示文件佐证,无公示文件不予认定得分。
答:本项目总投资超50亿元,对应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为730天,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之日止。考虑到本项目涉及的资金较大,服务期超长,且为保障民生的安置房项目,需要择优选取优质服务商。该条款为择优选取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4、疑问 14:资信评分A 级纳税人 2 分加分,新设企业客观无法取得 A 级,变相设置企业存续年限门槛,歧视新设立市场主体【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企业信誉 2 分)
企业信誉,2 分:投标人近三年(20230101 至投标截止之日)获得过 “A 级纳税人” 称号的,得 2 分,最高得 2 分,无不得分。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依据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无收入企业,不参与 A 级纳税人评价。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无论管理多规范,客观拿不到近三年 A 级记录。该评分直接把存续时间不足的优质投标人直接剥夺该 2 分,变相设置企业经营年限门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法规依据 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1、书面明确:企业因新设政策原因客观无法参评 A 级纳税人,本项如何处置。 2、二选一修改:①直接删除本 A 级纳税人加分;②补充规则:客观不能参评 A 级的投标人,本项予以满分,不得直接 0 分。
答:本项目总投资超50亿元,对应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为730天,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之日止。考虑到本项目涉及的资金较大,服务期超长,且为保障民生的安置房项目,需要择优选取优质服务商。该条款为择优选取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5、疑问 15:资信评分类似业绩,普通业绩加分叠加 5 亿以上大额业绩额外加分,过度向超大项目业绩倾斜,不匹配本项目,挤压中小代建单位竞争空间【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资信业绩评分标准类似业绩 14 分)
类似业绩(14 分):1、20210101 起每 1 个建设管理服务(代建或项目管理)业绩得 1 分最高 10 分;2、总投资超 5 亿元的建设管理服务业绩每个得 2 分,最高 4 分。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招标文件未披露本项目总投资达到 5 亿元级别,却专门设置总投资 5 亿以上业绩额外 4 分加分。招投标择优应当选择和本项目规模、类型相匹配的服务商,而不是一味追捧超大型项目业绩。****城中村改造中小型代建项目经验、适配本项目的投标人,没有 5 亿以上业绩,直接被拉开最高 4 分的巨大分差。 没有出具论证说明为什么本项目需要对 5 亿以上业绩设置额外权重,过度放大存量大企业优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公平。同时通篇没有对 “类似建设管理(代建)业绩” 给出完整、无歧义书面定义,工程内容、规模判定标尺全部缺失,评委自由裁量过大。
法规依据 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第八条。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必须修改】 1、请招标人出具专项论证:本项目设置总投资 5 亿以上业绩额外加分的必要性,说明本项目与 5 亿投资规模的匹配关系。 2、完整书面定义 “类似建设管理(代建)业绩”,明确工程类别、服务内容判定标准;明确 EPC、联合体、省外业绩、竣工验收资料盖章要求。 3、若无充分论证,应当删除 5 亿以上业绩额外加分,避免不合理拉大存量企业分数优势。
答:本项目总投资超50亿元,对应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为730天,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之日止。考虑到本项目涉及的资金较大,服务期超长,且为保障民生的安置房项目,需要择优选取优质服务商。该条款为择优选取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6、疑问 16:答疑答复质量约束,严禁笼统回复 “按招标文件执行、按示范文本编制” 来回避全部实体问题【必须修改】
招标文件原文:招标文件无专门约定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本次全套疑问,覆盖报价双套报价致命缺陷、成本警示价职权歧义、电子备用介质篡改风险、单方惩戒程序违法、商务文件公开无脱敏、履约保函权责缺失、招标失败定义歧义、机器特征码一刀切否决风险、澄清补交证据漏洞;同时资信评分表存在:ISO 商业认证、可购买 AAA 商业证书、无关高新技术企业加分、未过滤商业付费评奖、A 级纳税人歧视新设企业、大额业绩额外加分等多处触碰招投标公平竞争审查红线的重大缺陷。 如果招标人仅简单粗暴回复 “按招标文件执行、按示范文本编制” 搪塞,不逐条实质性答复、不澄清修正缺陷,则全部重大投诉、审计、招标作废风险全部遗留。示范文本不能作为规避合法性修改义务的挡箭牌。一旦后续发生异议投诉、招标作废、重新招标,全部工期损失、国有资金浪费、审计追责后果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法规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请求澄清及修改建议【必须修改】 1、***网上提问,逐条逐项给出实质性答复,严禁笼统使用 “按招标文件执行”“依据示范文本编制” 搪塞回避实体问题;条款存在歧义、缺失、不合理之处必须予以澄清或者修改。 2、答疑纪要发布后属于招标文件法定组成部分;答疑纪要与原招标文件冲突的,以答疑纪要为准,约束全部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 3、如不开展实质性答复,潜在投标人有权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起异议、投诉,由此产生全部风险由招标人承担。
答:该质疑不属于针对招标文件具体条款的正常答疑范畴。
17、《建设管理服务任务书》“一、项目概况”中未见有配套道路的具体描述(如数量、长度、等级等),可否补充?
答:项目概况中"及其他配套工程"已涵盖配套道路相关内容。配套道路的具体数量长度、等级等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复的规划条件和方案审查意见为准。
18、《任务书》“四、项目管理人员需求”中,对于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要求,是否为副高及以上?
答:是的。
二、相关说明
(一)本澄清答疑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招标项目澄清答疑文件未说明事宜仍按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执行。请各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本澄清答疑文件并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二)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公布的本项目的日程安排,投标人可****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交易服务-建设工程”专栏中的“项目信息”,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招标人:广州白云棠涌置地有限公司
2026年9月7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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