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同(厦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办公设备采购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001)
各供应商:
现对《晋同(厦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办公设备》采购文件作如下修改、澄清,本修改通知为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原采购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修改通知为准:
1.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1.4 采购项目概况
删除原文中“税率13%”表述。
修改后内容:“晋同(厦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办公设备,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合机和碎纸机,共计46台(详见采购需求);本项目不含税最高限价为175575.22元。”
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2 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删除原文中“税率13%”表述。
修改后内容:“本项目不含税最高限价为175575.22元。”
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条 标的物基本信息”表格、第五章采购需求表格、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七、报价表”表格
上述3处表格内原有“税率”列中统一填写的“13%”均予以删除,“税率”列表头予以保留,不予删除,该列不再预设固定费率,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标的物适用法定税率自行填报。
(表格详见修改通知文件)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条付款方式2.1款
修改原条款中“增值税税率为13%”。
修改后为:“······增值税税率为 %。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实际签收并验收合格的各批次标的物数量乘以对应含税单价之和。”
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条付款方式”2.2款
修改原条款中 “税率13%”。
修改后为:“······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提供该批次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后,甲方在发票认证通过后次月内支付该批次实际结算金额的95%。”
6.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不含税价 175575.22 元,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填报的不含税总金额不得超过该限价,否则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7.供应商填报税率应符合国家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税率填报错误、开具发票与填报税率不一致产生的全部风险及经济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采购人: 晋同(厦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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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bgypzb.com/view/12061/NkW7qaABni4p5U9X55D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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