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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泰大队2026年度暂扣车辆管理服务采购需求调查的通知

11小时前招标预告-需求福建 - 漳州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开展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泰大队2026年度暂扣车辆管理服务采购需求调查
省份/直辖市 福建 所属地区 漳州市
采购单位 漳州市公安局 项目联系方式 189****3689
更多联系方式 杨先生 180****4470 黄镇凯 188****6008 152****6937 更多联系方式(36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泰大队2026年度暂扣车辆管理服务”进行市场需求调查,欢迎符合市场需求调查报价人前来市场需求调查报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拟采购暂扣车辆管理服务项目,一次采购两年沿用,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在本年度服务履约考核合格且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与成交供应商续签下一年度采购合同,续签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得变更,服务费用标准维持不变。

(一)场地要求

1.供应商需具有一处(且仅能一处)占地面积不小于20亩的场地,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手续。(签订合同前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场地为供应商自有使用权的,需提供土地登记证,证书登记的使用权人名称应与供应商一致,若有变更,需提供相应变更手续证明;如场地非供应商自有使用权的,需提供土地租赁证明,且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两年,需提供具备测量资质单位出具的供应商所投场地的土地测量报告,同时提供测量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供应商需承诺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建设起高1.8m(含)以上完整围挡围墙,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3.场地位置:应在武安街道、国营古农农场、兴泰经济开发区的地块。

4.场地周边1公里设有100吨以上地磅。

5.供应商需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以下要求对场地进行建设:

(1)须对场地进行平整、夯实、硬化。

(2)在场地内划分各种车型的停放区域,设有400㎡以上遮挡棚(高度不低于4.5米)的车棚,其中要建有100㎡以上具备上锁功能的6间隔离车库(其中至少一间可以容纳集装箱车型),另配备办公、值班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00㎡。

(3)场地应当适合各种车型的车辆安全、通畅进出、方便群众。

(二)安全要求

1.供应商应在场地内配备无死角监控设备,办公区及车辆停放区必须实现监控全覆盖,并且视频数据要存储6个月以上(高清码流)。截止合同签订之日,场地内配备的监控设备已使用年限均须不得超过三周年。

2.供应商在场地内须配备数码照相机2台及至少两台可连接采购人工作窗口电脑的专用电脑。

3.水电、消防设施配套齐全,具备基本的防火能力。

4.场地选址应当避开低洼易涝区域,场地设置排水坡度及完整排水沟、抽水泵等排水设施,配备沙袋、挡水板、备用发电机等防汛物资。

5.以上1、2、3、4所要求设备,供应商需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配备到位,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承担。

6.供应商需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必须办理公众意外责任险、财产险及员工社医保、工伤保险。成交供应商在建设及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意外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三)人员配备及要求

1.供应商需配备至少7名工作人员(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其中车场管理员2名,施救员4名,负责人1名,身体健康,不得有犯罪前科;

2.施救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且资格有效。施救人员的准驾车型至少为C1,其中持有准驾车型A1或A2驾驶证至少各一人(签订合同前需提供施救人员的驾驶证信息);

3.停车场工作人员须遵守职业规范、工作规范、礼仪规范、统一着装,不得推诿及刁难车主,更不得与车主发生争吵、打骂;

4.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为停车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工资、待遇、福利、安全由成交供应商管理保障。

(四)施救服务(管理服务费已涵盖此项服务的费用)

1.施救服务配备要求

(1)施救车辆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为供应商自有或租赁;

(2)施救车辆须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依法缴交“交强险”“商业险”;

(3)承诺具备满足采购人拖、吊车辆需求的能力;

(4)具备拖移两轮、三轮车辆的运输车至少2台,且必须具备2台车可同时进行拖移工作的能力。(签订合同前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如若车辆为供应商自有,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为供应商;如若车辆非供应商自有的,需提供车辆租赁证明及车辆行驶证,出租人的名称应与车辆行驶证所有人的名称一致)

2.施救服务对象为自行车、两轮电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三轮摩托车等可用单排微型货车可行拖移的非汽车类车辆。供应商需提供以下的服务:

(1)将违法(含违停的车辆)或事故暂扣车辆从违法行为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移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拖移服务;

(2)发生交通事故虽不需要暂扣车辆或车辆发生故障,采购人需要将车辆拖至指定地点的拖移服务;

(3)所有暂扣车辆的保管服务;

(4)涉案暂扣车辆的电脑录入;

(5)车辆因收缴或无人认领,须配合采购人后期的车辆登报、评估、报废等事项;

(6)采购人认为的其他合理要求的服务。

3.拖车响应、施救响应

(1)中心区

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武安、古农农场、兴泰开发区施救指令后,施救人员必须在20分钟内到达所需地点。

(2)进镇、社区、村道路

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长泰辖区内镇、社区、村道路)施救指令后,施救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所需地点。

(五)拖车服务(此项费用根据实际拖车数量、拖车费成交单价进行结算)

1.成交供应商在项目营运过程中,需具备可运载、拖移、清障的作业车不少于6台,应配备车辆类型具体如下:

(1)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俗称汽车轮式吊车)、叉车、大型装载机不少于1台,自有或租赁;

(2)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俗称清障车)不少于1台,必须是自有;

(3)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俗称平板车)不少于1台,必须是自有;

(4)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俗称平板车)不少于1台,必须是自有。

(如若车辆为自有,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车辆所有人为供应商;如若车辆非供应商自有的,需提供车辆租赁证明、车辆行驶证及登记证,出租人的名称应与车辆行驶证所有人的名称一致。供应商响应时须提供以上车辆证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拖车服务对象:除施救服务对象外的其他需拖移的汽车类车辆。供应商需提供以下的服务:

(1)将违法(含违停的车辆)或事故暂扣车辆从违法行为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移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拖车服务;

(2)发生交通事故虽不需要暂扣车辆或车辆发生故障,采购人需要将车辆拖至指定地点的拖车服务;

(3)所有暂扣车辆的保管服务;

(4)涉案暂扣车辆的电脑录入;

(5)车辆因收缴或无人认领,须配合采购人后期的车辆登报、评估、报废等事项;

(6)采购人认为的其他合理要求的服务。

(7)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做好管理台账。每月拖车费用以经双方确认的实际拖车服务的数量进行报账。

(六)保管要求

1.所有进场、出场车辆必须制作相应台账:事故暂扣车辆台账;违章暂扣车辆台账;设施中队强制拖移车辆台账,及其他部分因执法执勤工作需要的暂扣车辆台账。

2.成交供应商须与扣车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办完后,暂扣车辆安全管理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若发生损坏、丢失、火灾等各种安全事件的,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3.成交供应商放车须凭采购人所属的办案单位开具的有效放车单方可放行。

4.每日需整理台账与各部门进行确认核对。

(七)拓印、信息登记服务

1.停车场必须为群众提供发动机号及车架号等相关的拓印服务。

2.采购人因登报、评估、报废等工作需要提供发动机号及车架号等相关的信息,成交供应商需无偿提供信息登记、拓印等服务。

(八)原已暂扣的车辆转移

由采购人协调,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承接原旧合同停车场内停放的所有暂扣车辆,无偿转运、停放至成交供应商停车场并确保车辆安全停放。成交供应商需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完成该项工作,即合同的服务期为10天加1年,前面10天为原有车辆转移时间,该部分时间内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年为该项目服务期限。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情况下,转运工作未在10天内完成而造成的车辆滞留旧停车场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

(九)停车场暂扣车辆进出管理流程

1.交通违法车辆

(1)成交供应商到施救地点后,应对暂扣车辆贴上便于识别的标志,并由扣车单位民警与施救人员交接单签名确认后,进行拖移。双方必须做好台账登记(包含但不限于进场、出场、无人认领、收缴等台账以及月统计情况表)。

(2)暂扣车辆交接单上应写明强制单号、扣车中队、驾驶员姓名、行驶证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品牌型号、车身颜色,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暂扣车辆进场后,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做好台账登记并拍照,在12小时内将暂扣车辆相片及相关信息录入电脑管理系统。

(4)成交供应商凭采购人办案单位开具的放车单,并核对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无行驶证的核对发票、合格证),证件复印一份留底后方可放行暂扣车辆。

2.交通事故暂扣车辆

(1)成交供应商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对暂扣车辆贴上便于识别的标志,并由扣车单位民警与施救人员交接单签名确认后,进行拖移。双方必须做好台账登记(包含但不限于进场、出场、无人认领、收缴等台账以及月统计情况表)。

(2)暂扣车辆交接单上应写明扣车中队驾驶员姓名、行驶证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品牌型号、车身颜色,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暂扣车辆进场后,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做好台账登记并拍照,特别是无牌车辆,需把车架号或动机号拍照留底,并在12小时内将暂扣车辆相片及相关信息录入电脑管理系统。

(4)成交供应商凭采购人办案单位开具的放车单方,并核对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无行驶证的核对发票、合格证),证件复印一份留底后可放行暂扣车辆。

(十)收缴及无人认领车辆的处理

成交供应商每月要对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清理,且必须在下月15日前清理完毕,并到采购人所属的办案单位核实区分无人认领与应收缴的车辆。由扣车单位核对签字后登记造册报采购人审核确认。无人认领与收缴的车辆保管三个月后,报采购人审核、审批。审批后由采购人在《闽南日报》上进行公告。仍无人认领的,须配合采购人后期的车辆评估、车辆报废等事项,由此产生的残值依法上缴国库,收益与成交供应商无关。

(十一)严禁行为

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采购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违规向当事人收取采购文件约定外的费用。

2.严禁接收没有暂扣车辆交接单的车辆。

3.严禁未经采购人同意,私自停放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

4.严禁在车场内从事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

5.严禁无采购人办案单位开具的有效放车单私自放行暂扣的车辆。

(十二)收费规定

采购文件要求的车场管理服务工作中,除以下情形的汽车车辆拖车费由当事人承担,其余均为采购人承担,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其余任何费用。成交供应商向事故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时,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若车辆有购买保险的,可按照承保公司规定的费用标准收取,且必须向当事人开具发票。

当事人承担拖车费情形:

1.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且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发送交通事故的车辆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执法机关不需要因收集证据而扣留事故车辆的。

(十三)申请报账材料规定

费用支付前,成交供应商必须每月对强制拖移车辆进、出场台账进行核实,并按要求上报采购人要求的相关报表。在报表上交齐全,并经采购人核实最终确定当月支付费用数额后30个工作日内,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十四)其他约定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以下内容挂在车场对外办公大厅显眼墙面:

1.《暂扣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2.本项目采购要求里规定的车辆拖车收费标准

3.本项目采购要求里规定的成交供应商严禁行为

因政策性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履约以及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商议解决。

二、违约规定

1.如发现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文件、合同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一经核实,最高处罚收取费用50倍罚款。

2.成交供应商违反“施救响应”相关规定的,一经核实,交通违法拖移每次处罚500元服务费;事故拖移每次处罚3000元。

3.停车场内配备的监控设备,影像内容未保存6个月以上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服务费。如监控设备损坏须在三日内修复完毕,超出一天未修复处罚300元;如若发现办公区及车辆停放区未实现监控全覆盖,私自拆除设备或恶意损坏监控设备的,采购人将责令成交供应商按要求安装、修复设备并一次处罚1000元。

4.如若发现配备的电脑及照相机缺失或故障未及时处理等,影响车辆管理工作的,每一次处罚1000元。

5.如发现消防设施故障损坏等未及时维修处理的,每一次处罚500元。

6.配备人员如发现缺少的,按每人每月5000元处罚。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责成予以辞退,并处罚1000元。

7.如发现车场管理人员及施救人员中未持有依法取得的驾驶证及未有合格的年审记录的,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施救车辆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仍上路施救的,一经发现,每次处罚5000元。

8.在车场管理期间,因成交供应商保管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向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由成交供应商与车主根据车辆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一致的,成交供应商应直接向车主支付。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经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定损,并依据其出具的定损报告确定赔偿金额。经上述任一方式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在成交供应商未及时向车主支付的情况下,采购人有权从应付未付给成交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同等金额,用于先行赔付车主。

9.未按规定私自放行的,一经核实,每辆处罚5000元。

10.如若发现或车主投诉停车场工作人员故意推诿及刁难车主等情况的,经核实,应当对车主予以道歉,一次处罚500元服务费。

11.成交供应商须按规定时限将进场车辆拍照录入系统,如超时录入或录入不符合要求的,每车处罚300元。

12.无按规定登记暂扣车辆的,每辆次扣罚100元。如发现成交供应商接收无暂扣车辆交接单的车辆,每辆次处罚500元。

13.未经采购人同意,私自停放其他单位、企业或个人车辆的,每辆次处罚3000元。

14.成交供应商负责管理的停车场工作人员如有触犯法律法规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5.本服务有效期限为1年,成交供应商无故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如须终止服务,必须说明理由并提前3个月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提前终止服务,并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及时、迅速的服务,应响应本次采购的服务要求。

三、资格要求

报价单位所经营范围需包含停车场服务、交通施救服务。

四、市场需求调查报价要求

市场需求调查报价人可根据项目服务内容进行市场需求调查报价,市场需求调查报价单上需注明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并提交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市场需求调查报价应符合政策标准。

五、市场需求调查报价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6年9月14日18时00分

递交地点: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泰大队(漳州****路****号

逾期送达或密封不符合要求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指定邮箱的市场需求调查报价文件,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本次市场需求调查非采购邀约,市场需求调查报价仅供后续实施采购参考。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警官

联系电话:189****3689

附件:市场需求调查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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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bgypzb.com/view/10313/-z_Be6ABni4p5U9X80S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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